各相关单位,各银行机构、各融资担保机构、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关于金融支持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和《珠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修改金融支持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部分内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珠海市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贷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施行。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2020年9月22日 珠海市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贷款担保 发行债券担保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珠海市关于金融支持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更好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融资增信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扩大融资担保业务,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贷款(融资用途不符合信贷政策导向的贷款除外)提供的担保。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发行债券担保,是指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担保人为中小微企业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四条 融资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或发行债券担保(含全额担保和部分担保),若贷款发放后或债券发行后第一年内出现不良贷款或债券违约,融资担保机构为其担保的贷款或债券项目进行代偿后,可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具体如下: (一)担保贷款须获得珠海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信贷风险补偿之后,可申请本实施细则中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融资担保机构已代偿贷款本金的20%,单个企业贷款项目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融资担保机构获得补偿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二)发行债券担保的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融资担保机构已代偿本金的50%,单笔业务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合作机构条件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为在我市注册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第六条 融资担保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且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获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合法合规经营且能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工作,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且获得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合法合规经营且能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工作,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流程 第八条 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担保的贷款项目经珠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同意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备案材料和确认书报送市金融工作局备案。 第九条已备案的贷款担保项目,当债务人违约形成不良贷款,可向市金融工作局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融资担保机构在已备案贷款项目形成不良贷款且全额代偿后的3个月内,向市金融工作局申请风险补偿资金,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补偿,不可追溯。 申报材料包括: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申请表、贷款项目基本情况、贷款合同、担保保证合同、放款凭证、代偿通知书、代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市金融工作局核验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核程序;材料不齐全的退回补齐;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 (三)审核。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要求的,形成风险补偿清单。 (四)公示。市金融工作局将风险补偿清单在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调查核实。 (五)资金拨付。市金融工作局根据公示结果制定资金拨付计划,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报批,经批准后由市金融工作局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至申请机构。 (六)资金回收。融资担保机构获得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后,风险补偿资金的追偿权由融资担保机构代理市金融工作局行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各方实际承担的损失比例偿还。
第五章 单位责任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风险补偿的统筹运作,做好项目备案、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等具体工作。视情况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审核和追偿。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完成对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的审核工作,及时共享贷款担保项目的备案、代偿、补偿情况。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拨付情况在市金融工作局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若融资担保机构提交虚假材料或未按规定将追索和回收的资金偿还有关单位,一经发现,取消申领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市政府有关补贴项目。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的先后顺序拨付,额度用完即止。 第十四条 对于融资担保机构获得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后,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对应财政应回收部分,由市金融工作局协调缴入市财政国库账户。 第十五条在本细则印发实施之前,符合备案时间要求的项目也可向市金融工作局申请备案。 第十六条发行债券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流程参照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流程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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